(2017)苏0706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389项兰珍与孙克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兰珍,孙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项兰珍,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克连,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申请执行人项兰珍与被执行人孙克连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其负担的法律义务,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执行财产线索,现案件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706执38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盛新海审判员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竹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