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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3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田红、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家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红,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家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338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田红,女,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家村。法定代表人庞立盛,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田红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庞家村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1995)即留经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