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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接福、王秀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接福,王秀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917号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太行大道与九山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段朋礼,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修成,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庆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接福,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生,农民,住辉县。被告王秀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生,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雄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