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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行审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杨广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杨广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3行审262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小华,平舆县字路国土所。被执行人杨广宇,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杨广宇于2007年至2015年两次未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平舆县十字路乡王关庙村委坡杨庄672平方米建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如下处罚:一、限被执行人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二、对你非法占用的672平方米土地处于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款:6720元整。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国土监字(201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国土监字(2017)第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杨雅军审判员 张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