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与袁渝平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袁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执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梁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袁渝平,男,生于1976年4月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平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5执7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东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国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