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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冬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冬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5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冬生,男,1975年12月8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冬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荣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法院判决,改判华荣公司与成冬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华荣不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涉案工程是由朱俊杰承包施工,工资的分配必须由其确定,其他人无权确定。2014年11月21日《建筑工地工资发放表》并无朱俊杰签字认可,不能认定成冬生工资总额的证据。成冬生在2013年的工资标准为56000元,2014年工资应参照2013年工资标准。另外,成冬生2014年只工作143天,故工资总额应为38133元,还应扣除已领取的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华荣公司应否给付劳动报酬问题。华荣公司系哈尔滨绿地世纪城国际花都一期工程的承包人,成冬生于2014年3月起在该工程项目部任材料员,故原审判决华荣公司与成冬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关于华荣公司应支付成冬生劳动报酬数额问题。华荣公司主张据以认定成冬生劳动报酬的《2014年度南通华荣国际花都考勤收支表》中成冬生的工资数额是虚假的,但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华荣公司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成冬生2013年度与2014年度工资数额相同,故原审判决华荣公司按考勤收支表记载的工资数额支付成冬生工资并无不当。综上,华荣公司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雪松审判员  单一琦审判员  罗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