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金土与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土,周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769号原告:马金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周栋,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马金土诉被告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芳娟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