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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马金土与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土,周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4769号原告:马金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周栋,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原告马金土诉被告周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芳娟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人民陪审员  吴梅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