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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瞿兵与唐正东、李洪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兵,唐正东,李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瞿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唐正东,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李洪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瞿兵与被执行人唐正东、李洪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正东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正东所有的猎豹牌车辆和长安牌车辆,查封期间,该车辆交由被执行人唐正东保管、使用,但不得损毁、变卖、抵押,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