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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秀山县三福建材有限公司与田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县三福建材有限公司,田茂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1民初4025号原告:秀山县三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福广建材批发市场A3陶瓷馆A3-1-8、A3-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3050735772。法定代表人:杨梅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田茂亮,男,1982年9月19日生,重庆市酉阳自治县人,住该县。原告秀山县三福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福建材公司)与被告田茂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福建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瓷砖货款478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占用费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付拥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福建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梅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茂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田茂亮既未到庭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三福建材公司从事经营建筑、装饰材料、陶瓷制品等销售经营业务。2016年,被告田茂亮在原告处购买瓷砖。2017年4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瓷砖款47800元。与此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三福建材公司向被告田茂亮销售瓷砖,被告田茂亮亦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款。原告持被告出具的欠款欠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茂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秀山县三福建材有限公司瓷砖货款47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费(该损失费以478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计497.50元,由被告田茂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付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