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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洛火约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洛火约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洛火约惹,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昭觉县。被执行人洛火约惹因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7)浙1082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洛火约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24日移送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洛火约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支付的罚金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洛火约惹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进行上网布控,并将被执行人洛火约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孙 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