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4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45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人民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7X9。法定代表人:石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开发区大连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6214104T。法定代表人:刘英林,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鲁1121民初2456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五莲县新时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解除保全,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日照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xxx)银行存款17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善军审 判 员 王友明人民陪审员 汤永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赵颖颖书 记 员 苗 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