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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刚与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刚,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长海,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棉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玉清,系该院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亚茹,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刚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2、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该条系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形,本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审驳回起诉错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请求二审高效公正处理。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正确,请求依法维持原裁定。本案应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李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动报酬11.290567万元;支付经济补偿金1.65232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管辖权,是指确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大连金州新区规划院所在地在大连市金州区南棉路170号,按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事项。原告向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应当受理。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应向该委申请仲裁。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刚与被上诉人大连金普新区规划院的人事争议纠纷已提请过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并未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对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上诉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23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丽审判员 梁 爽审判员 曾国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