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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任玲与魏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玲,魏庆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民初1913号原告:任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庆达,男。原告任玲与被告魏庆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庆达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任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魏庆达立即偿还借款3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1日魏庆达向任玲借款32000元,2017年4月15日魏庆达向任玲借款5000元。任玲以现金形式交付了上述借款,魏庆达为任玲出具借条两张。魏庆达至今未偿还借款,故任玲诉至法院。魏庆达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围绕诉讼请求,任玲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两张。魏庆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对任玲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形式完备,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对任玲主张的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魏庆达向任玲借款32000元。2017年4月15日,魏庆达又向任玲借款5000元。以上借款任玲均以现金形式交付。魏庆达为任玲出具借条两张。魏庆达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任玲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魏庆达向其借款37000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任玲可随时要求还款。现任玲要求魏庆达偿还37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魏庆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任玲借款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已减半收取),由魏庆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文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