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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翊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翊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6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翊,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泰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泰和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并关押,同年3月27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曾琰民,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翊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翊及其辩护人曾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刘翊获悉中国银行泰和支行可以申请办理10万元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在明知自己不符合申办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借支20万元存入其名下三个月的方式满足申办条件。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刘翊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透支额度10万元的信用卡,后其信用卡办下来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信用卡卡号为62×××92。当月,被告人刘翊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将该信用卡套现透支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期间,其办理过一次养卡手续(通过向他人借钱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再用信用卡套现归还他人)。2014年10月,被告人刘翊通过电话将该信用卡透支额度提高了2.5万元,后立即套现使用。2014年12月之后,被告人刘翊无力偿还透支款项,便开始逾期不还。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在刘翊的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其催收十余次,但至案发其仍无还款能力而未归还。案发后,刘翊仍欠中国银行逾期金额13万元,其中逾期透支本金75339.40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翊因无能力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其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及透支明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信用卡卡号62×××44。2014年12月,被告人刘翊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将该信用卡透支49800元,用于个人消费。刘翊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后,因无力偿还欠款便开始逾期不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但至案发之日仍未归还欠款。案发后,刘翊仍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金额6万余元,其中逾期透支本金49789.99元。综上,被告人刘翊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总计金额为125129.3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称会想办法还钱,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被告人刘翊没有恶意透支的故意,且有还款意向,发卡行没有审核其经济状况,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刘翊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翊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3、4月份,被告人刘翊获悉中国银行泰和支行可以办理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明知自己不符合申办条件,便向他人借款20万元存入其名下三个月,得以满足申办条件。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刘翊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下来的透支额度为5万元,卡号62×××92。当月,被告人刘翊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陆续套现透支该信用卡用于个人消费。期间,其办理过一次养卡手续(向他人借钱归还信用卡透支款,再用信用卡套现归还他人)。2014年10月,被告人刘翊通过打电话方式将该信用卡透支额度提高了2.5万元,后立即套现使用。2014年12月之后,被告人刘翊无力偿还透支款项,便开始逾期不还。刘翊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中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上门等方式向其催收十余次,但其至案发仍未归还。案发后,刘翊仍欠中国银行逾期透支本金74539.40元(已核减年费800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刘翊因无能力归还中国银行信用卡透支款项,以其在中国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及透支明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5万元,卡号62×××44。2014年12月,被告人刘翊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透支该信用卡49800元,用于个人消费。刘翊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因无力偿还欠款便逾期不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或电话催收,但至案发之日仍未归还。案发后,刘翊仍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逾期本金49789.99元。综上,被告人刘翊恶意透支金额为124329.39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泰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刘翊预存在中国银行的号码为131××××0083的手机通信情况,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62×××92申请和审批资料、信用卡透支和交易明细、中国银行催收刘翊欠款档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卡号62×××44的申请和审批资料、信用卡透支和交易明细、邮政储蓄银行催收刘翊欠款档案,证人梁某提供的借条,证人夏某、刘某1、肖某、林某、刘某2、郑某、康某、朱某、孙某、梁某、杨某、刘某3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北站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及上海市公安局提押证,本院(2015)泰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翊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翊亦当庭予以供认,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翊信用卡诈骗中国银行的金额未核减发卡行收取的800元年费,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刘翊至今未归还发卡行本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翊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所处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3年9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龙峰审 判 员  吴好武人民陪审员  毛蔚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禄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二款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行为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第三款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第四款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