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曾兵诉吴映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吴映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413号原告:曾兵,男,汉族。被告:吴映成,男,汉族。原告曾兵诉被告吴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曾兵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