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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曾兵诉吴映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兵,吴映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413号原告:曾兵,男,汉族。被告:吴映成,男,汉族。原告曾兵诉被告吴映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曾兵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