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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林贤灯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36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贤灯,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永安市仙泉小区(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7月12日由永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贤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德权、陈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贤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林贤灯醉酒后无证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从永安市仙泉小区行驶300米至仙泉坑路段时未靠右行驶,碰到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由倪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出警至现场将被告人林贤灯送至三明市第二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样中被告人林贤灯乙醇含量阈值为160.15mg/l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贤灯负事故全部责任,倪某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贤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倪某、郑某的证言;3.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抽取血样照片、事故现场照片;5.被告人林贤灯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贤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贤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林贤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贤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3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燕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