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袁艳芬、张海海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艳芬,张海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豫1381民督4号申请人:袁艳芬,女,生于1963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申请人:张海海,女,生于1988年6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申请人袁艳芬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海海支付欠申请人袁艳芬现金640000元及利息。并提供了张海海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张海海陈述称:借款属实,因经营资金紧张,外账收不回,希望能放宽还款期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海海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袁艳芬6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7日起按约定的16‰计算至本息付清为止)。申请费34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