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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3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嘉兆化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嘉兆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516号原告: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北路136号汇轩大厦1206室。法定代表人:陈方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琴,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被告:新疆嘉兆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喀什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訾彩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兆化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因原告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擎天兴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 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