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丰县城恩江南路,组织机构代码:16223435-2。被执行人张小勇,男,1976年6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小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8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