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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董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董斌,桂林市宏正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23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住所地:永福县永福镇凤翔路**号。负责人石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斌,男,198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桂林市宏正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南路***号金源大厦*楼*楼。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桂林市宏正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魏华(系被执行人���军之妻),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本院在执行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福支行申请执行董斌、桂林市宏正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魏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董斌、桂林市宏正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军、魏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6)桂0326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海国审 判 员 孟明权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潘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