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某公司诉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公司,陕西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982号原告:陕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许某。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院向原告陕西某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5764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陕西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杨军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