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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沈德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德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262号罪犯沈德财,男,1962年11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6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德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1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5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沈德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沈德财伙同沈阳、沈艳军、魏秋宁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京沈高速王四营桥东侧辅路20米处,由魏秋宁带人冒充警察将徐瑞新、薛伟伟、李战茂驾驶的货车拦住,并以登记身份证为由将三人带离货车,沈德财伙同他犯趁机秘密窃取货车内的人民币6万元。沈德财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2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25元。有脑梗。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沈德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德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