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3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白某某、周某甲、冯某某、吴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横山某某公司,周某某,白某某,周某甲,冯某某,吴某某,周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3民初2926号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特别代理。被告:周某某被告:白某某被告:周某甲被告:冯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白某某、周某甲、冯某某、吴某某、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陕西横山某某公司负担25元,其余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渔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