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左某某申请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铁岭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6日作出的(2016)辽1202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辽1202民初1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 铁 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