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4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青祥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信达财保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祥,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信达财保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873号原告杨青祥,男,生于1978年5月7日,汉族,个体,住湖北省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湖北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信达财保公司),住武汉市武昌雄楚大道268号出版文化城C座8层,机构代码:58184075-2。法定代表人张青山,信达财保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博文,信达财保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祥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青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青祥负担。审 判 长 何云伟人民陪审员 熊 元人民陪审员 李秋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