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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杜仕明与被执行人苟兴贵、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仕明,苟兴贵,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21号申请执行人:杜仕明,男,生于1953年9月,小学文化,农民,汉族,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现住巴中市巴州区浅水湾。被执行人:苟兴贵,男,生于1960年2月,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91年11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杜仕明与苟兴贵、刘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伟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苟兴贵在巴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云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