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3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3民初3580号原告: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太平镇草店街寺沙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世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坤,枣阳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查桥新世纪工业园先锋西路*号,个体工商户,注册号320205600524226。经营者姓名:朱中贤,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图公司)与被告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以下简称金钢配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钢配件厂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4275元,并支付违约金19282元(64275元×30%);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阴极RT-2000R双组份黑色电泳漆合作合同。合同对产品的价格、产品的质量、供货地点及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和2017年3月10日分别向被告提供了价值为64275元RT黑漆、助剂、中和剂。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请。被告金钢配件厂未到庭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3日,金钢配件厂(甲方)与润图公司(乙方)就阴极RT-2000R双组份黑色电泳漆合作事宜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型号为RT-2000R环保型无铅阴极双组份电泳漆(规格为乳液、黑色浆)及中和剂型号为RT-2000R价格均为单价12.50元/公斤(不含税)、助剂单价为14元/公斤(不含税),若因原材料价格上涨或下调,漆价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调整;包装标准:50公斤/桶;供货地点及方式:乙方依据甲方的传真订单,保质、保量按时供货,汽运到甲方厂区交货,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卸货。具体发货时间、数量,以甲方给乙方的传真为准,提前7-10天电话或传真通知;产品质量:以乙方说明书及双方约定的技术标准为准。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泳漆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人员平时对电泳槽液维护管理不善,施工人员操作不当,前处理磷化程序不规范及甲方设备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负责;供货及付款方式:1、乙方给甲方首次混槽,首次供货5吨,上搭下滚动付款,电汇乙方指定账号。甲方保证乙方独家供货,每月用量不低于4吨。若双方终止合同,或甲方连续两月未购货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在7日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2、乙方送货到甲方厂区,甲方在收到货物时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产品3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合格;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信守合同条款,若发生纠纷,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欠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润图公司向金刚配件厂提供了价值为57500元的乳液、黑色浆4600公斤及价值为3500元的助剂250公斤和价值为1875元的中和剂150公斤,上述货物共计5000公斤(5吨)。金钢配件厂于2017年3月向润图公司购了价值为1400元的助剂100公斤。上述货物均由润图公司运到金钢配件厂交货,在金钢配件厂收到润图公司第二次供货后,没有按约定向润图公司支付第一次供货货款,且在第二次购货后连续4个多月未向润图公司购货。润图公司自2017年4月15日多次向金钢配件厂催要货款无果,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金钢配件厂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本院责令润图公司对其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真实性签署了保证书。本院认为,润图公司、金钢配件厂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润图公司按约向金钢配件厂提供了货物,金钢配件厂未按约支付货款,且连续4个多月未向润图公司购货,润图公司向金钢配件厂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金钢配件厂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从而引起纠纷,应当对纠纷的产生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润图公司要求金钢配件厂支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润图公司要求金钢配件厂支付19282元违约金,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中利息不得高于年利率24%的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金钢配件厂应按年利率24%向润图公司支付违约金。金钢配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64275元及违约金(从2017年4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枣阳市润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703元,由锡山区金钢电动车配件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