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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树柏与被执行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柏,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柏。被执行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树柏与被执行人承德丽砂宝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6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30757.50元,已经受偿0元,尚欠人民币130757.50元。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不履行已经达成的还款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玉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