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巩持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巩持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76506869D(1-1)。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号楼*层。负责人:胡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文乾,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持杰,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代理人:赵瑞平,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持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立新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娟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