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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1与胡某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1,胡某某2,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617号原告:胡某某1,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胡某某2,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李某,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胡某某1为与被告胡某某2、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胡某某1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胡某某1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1撤诉。审 判 员 童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