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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景宏、任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景宏,任海林,任惠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9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景宏,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海林,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惠娟,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再审申请人王景宏因与被申请人任海林、任惠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7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景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范淑娟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