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99号原告(反诉被告):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王一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汝学,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法定代表人:孙加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通,男,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2日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对原告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原告由兰州楼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190,由被告甘肃民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柴宗海审 判 员 丁雨宁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