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2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左军与王梅、谢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左军,王梅,谢复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122民初1507号原告:张左军,男,汉族,43岁,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友,鄯善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梅,女,汉族,32岁,身份证号:。被告:谢复虎,男,汉族,33岁,现住址同上。原告张左军诉被告王梅、谢复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左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梅、谢复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左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及交通费。原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是:原被告是朋友,被告向原告借款,2016年8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确认借现金1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找借口一直未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梅、谢复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原告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梅、谢复虎2016年8月31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并承诺9月30日还清。本院认为:被告王梅、谢复虎2016年8月31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为10000元的借据,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原告陈述以上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给被告,被告王梅、谢复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被告王梅、谢复虎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1000元,借款时原被告没有约定支付利息,但被告承诺了还款期限。被告没有按照承诺的还款期限还款,应当承当逾期付款的利息,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院支持被告承诺还款日至起诉日的利息10000元/年×6%÷12个月×10个月=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梅、谢复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左军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元,合计10500元;二、驳回原告张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元,被告王梅、谢复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师碧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焦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