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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铜陵市中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昌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中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吴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37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中源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北京中路505号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3302717-1。法定代表人:叶舟,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昌平,男,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现因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铜官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昌平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