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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刘树文、刘显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丰,刘树文,刘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李彦丰,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树文,男,195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执行人刘显,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彦丰与二被执行人刘树文、刘显故意伤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望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立军审判员  刘亚芝审判员  吴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