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终3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秀娣、黄世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秀娣,黄世华,黄世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4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秀娣,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华(系曹秀娣的儿子),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凤凰山公园旁台湾大酒店。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华,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杰,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荣,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秀娣、黄世华因与被上诉人黄世杰所有权确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曹秀娣、黄世华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秀娣、黄世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娣、黄世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曹秀娣、黄世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宁审判员 刘文珍审判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燕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