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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心江、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江,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938号申请人:王心江,男,汉族,1967年3月19日出生,住临邑县。被申请人: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姜俊明。原告王心江与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被告在临邑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河南舜禹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邑县国土资源局的工程款22万元。二、查封担保人王心江账号03×××47存款。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