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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与文登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文登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986号原告: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经济开发区广州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海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告:文登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昆嵛南路87号。法定代表人:童师全,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文登全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70元、保全费1623元,由文登泰祥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