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0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招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0554号起诉人:招万金,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北仑区。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周薇:1.偿还借款350100元;2.按日息10%支付上述借款逾期产生的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1日起算,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3.支付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周薇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起诉人借款共计36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多次催讨未果后,周薇于2017年7月3日向起诉人出具借条,约定其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15日,每月15日前偿还本金30000元;逾期还款的,须从实际借款之日起按日息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现约定还款期限早已到期,经多次催讨,周薇仅支付9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协议管辖的法院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借款人周薇在2017年7月3日出具的《借条》虽然载明“一切纠纷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非宁波市鄞州区,且起诉人亦无证据证明鄞州区系合同签订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该管辖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招万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毛增辉审 判 员 陈雯雯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柳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