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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贯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贯军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贯军,曾用名李军,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义马市东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17年2月1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7年3月1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辩护人冯军伟,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三义检公诉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董琼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贯军及其辩护人冯军伟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份,被告人李贯军伙同李治平(已判决)、牛文双(已判决)未经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商定以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义马市吸收资金,三人进行了分工并在义马市高速路口对面街道设立办公室。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三人以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为2分至3分吸收李树森、李某等多名群众的存款,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共向6人非法吸收存款285万元,已兑付22万元,未兑付263万元。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向本院移交了被告人李贯军及其同案犯李治平、牛文双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款收据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贯军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贯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提出异议,辩称自己没有与他人合伙向社会进行宣传及融资,自己是打工者没有收过任何人的钱,仅负责要账,不构成共同犯罪,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李贯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1、李贯军在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负责要账收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李贯军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李贯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李贯军与李治平(已判决)、牛文双(已判决)商议卖电动汽车,合伙在义马市高速路口对面租房开办了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后因卖车等生意没做成,三人商议由李治平对外吸收资金,牛文双对外高息放款,李贯军负责要账和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每月定期向存款人支付利息。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2月份,三人以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月息为2分至3分吸收李树森、李某等多名群众的资金,经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融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向6人非法吸收资金285万元,已兑付22万元,未兑付263万元(其中李树森、平某共50万元,李某100万元,李书民93万元,李爱敏10万元,张冬英10万元)。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义马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义马市华山路口将被告人李贯军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贯军与同案犯李治平、牛文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4月,李贯军与李治平、牛文双在义马市高路口对面租房开办了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工商机关注册登记),因其他生意做不成,三人商议由李治平从外借款吸收资金,牛文双对外放款,李贯军负责要账和日常管理,公司以2分至3分不等的利息吸收李树森、李某等人200余万元,以4分至6分不等的利息放款,并按月向客户支付利息。2、证人平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4年8月,平某的丈夫李树森为了得到高额利息,将60万元分二次存入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共得到利息4万余元,后仅要回本金10万元,李树森去世后,平某找融晟商贸有限公司要剩余的50万元本金,李贯军、李治平、牛文双相互推诿,均不予退还。3、证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证实2013年8月,李某经他人介绍为了得到高额利息,将100万元存入李贯军、李治平、牛文双合伙开办的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并约定月息3分,共得到利息30余万元,存款到期后,多次找三人退回本金,均相互推诿不予退还,后失去联系。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贯军、李治平、牛文双三人合伙在义马市高速路口处开办了义马市融晟商贸有限公司,郑某受雇给该公司开车。5、三门峡康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李贯军、李治平、牛文双以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向6人非法吸收存款285万元,已兑付22万元,未兑付263万元。6、书证:(1)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贯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前科、劣迹。(2)收款收据,证实李治平、李贯军、牛文双以融晟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李树森60万元、吸收李某100万元。(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贯军系被义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收款收据、抓获经过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贯军伙同他人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贯军与同案犯李治平、牛文双分工合作,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被告人李贯军及其辩护人辩称“李贯军的主要工作是收款要账,是打工者,不构成共同犯罪;李贯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贯军伙同他人非法吸收资金285万元,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63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到被告人李贯军系初犯,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贯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贯军与同案犯李治平、牛文双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63万元(其中李树森、平风云共计50万元,李玉荣100万元,李书民93万元,李爱敏10万元,张冬英1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秋敏人民陪审员  孙伟红人民陪审员  李 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