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何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华,何国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002号原告:黄桂华,男,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国林,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保安,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尚值,柳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黄桂华与被告何国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黄桂华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桂华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黄桂华负担。审 判 长 何腾跃人民陪审员 张燕华人民陪审员 罗燕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孔祥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