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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152号申请人: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大营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春山。委托代理人赵俊,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南路凯信世际10幢1006室。法定代表人:刘四海。申请人江苏浦莱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5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协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5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福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厉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