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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771高粉时与王学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粉时,王学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1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高粉时。被执行人王学潮。高粉时申请执行王学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28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王学潮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高粉时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垫付的公告费2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1275元、执行费653元已交本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81民初3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国祥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