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7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连芳、郑其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芳,郑其义,王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284号申请人:刘连芳,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顺阶,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军,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郑其义,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王秀琴,女,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刘连芳与郑其义、王秀琴、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连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其义、汪秀琴的银行存款784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刘连芳的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连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其义、王秀琴的银行存款7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4440元,由刘连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源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席俊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