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艳萍、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艳萍,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吴艳萍,女,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环城路82号八楼,注册号:360400210004236。法定代表人:周富强,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艳萍与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九江仲裁委员会2017年7月26日作出的(2017)九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9日申请人吴艳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属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九江仲裁委员会(2017)九仲裁字第24号裁决书吴艳萍与九江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易仁旺审判员 熊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夏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