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8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邵宪林与河南省万龙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久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宪林,河南省万龙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久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200号原告:邵宪林,男,汉族,1983年8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联系。被告:河南省万龙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106国道交叉口向西200米。法定代表人:白广孔,该公司董事。被告:孙久阳,男,汉族,1987年11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宪林诉河南省万龙自行车服务有限公司、孙久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邵宪林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邵宪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明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