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燕珠、陈凤娟等与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243号原告:陈燕珠,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凤娟,女,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陈艺伟,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振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联丰浩苑小区5幢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5550744847。法定代表人:邹碧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邹碧琴,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郑海山,男,1970年12月20日,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西洋坪瑞景园3-1幢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95980246R。法定代表人:胡伏英。原告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与被告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第三人漳州弘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连带偿付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赔偿款600000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共计256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付清全部赔偿款之日止以尚欠款项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2、本案受理费由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07年开始,陈漳源长期在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从事户外广告、舞台的制作、安装与拆卸等工作,并接受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的管理和调遣,从事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015年7月3日15时许,陈漳源与陈锦明、陈国清、陈智敏等人接受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的指派,在拆卸××××新区大门的彩门时,因彩门立柱突然倒塌,致使陈漳源头部被彩门立柱砸伤,造成其急性颅脑损伤等严重伤害。案发后,因陈漳源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始终处于病危状态,陈凤娟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认定陈漳源所受的伤害为工伤。案经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调查认定,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关于陈漳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漳源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1日,陈漳源经医治无效死亡。据此,为妥善解决陈漳源工亡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即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同意一次性赔偿乙方即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1287000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7000元,还应再支付1000000元,款项限于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立即支付给乙方400000元,2016年5月1日前甲方再支付600000元。如甲方未按期付清赔偿款,甲方应按尚欠款额月息2%支付违约金。之后,郑海山同意作为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履行协议的担保人,并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协议生效后,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只支付第一笔赔偿款40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开始,经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多次催告,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均互相推诿,至今拒绝支付第二笔赔偿款600000元。对此,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有权根据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主张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连带偿付尚欠的赔偿款6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2400元。综上所述,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书》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赔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未全面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陈燕珠、陈凤娟、陈艺要求漳州市博能广告有限公司、邹碧琴、郑海山履行《协议书》约定的内容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540?)》第五条(?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540?deid=457984?)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21540?)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案双方的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仲裁前置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未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http:?/??/?192.2.2.16:9889?/?document_elements?/?search_view?/?965408?deid=6077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燕珠、陈凤娟、陈艺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