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崇志与被告高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崇志,高向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469号原告:李崇志,男,195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武,与原告系父子关系,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被告:高向艳,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马友营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崇志与被告高向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崇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崇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崇志负担。审判员  田宝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宝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