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女,1968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男,1964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冉: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曹某与马某于2012年5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第6条内容为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400万元人民币。就上述400万元人民币的性质,其是否包含马某于本案中主张分割的款项,现双方就上述问题产生争议,故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予以处理。鉴于上述问题,本院不宜直接处理,故发回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三万六千九百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刘福春代理审判员 吴扬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春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