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鄢晓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第9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鄢晓洪,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正街。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4年9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晓洪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鄢晓洪伙同“小崽儿”(男,真名不详)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青春饭店对面沿江公路上,将被害人秦某某停放在此的面包车内的一部苹果6S手机(价值3500元)及现金400余元盗走,将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被告人鄢晓洪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系累犯,坦白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鄢晓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鄢晓洪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鄢晓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鄢晓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鄢晓洪退赔被害人秦某某被盗经济损失3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伏晓波 来源: